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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的法律责任

作者:郑州乐康 日期:2020-03-03 人气:2702

在疫情面前,除了部分商家未取得相关资质和办理备案手续经营医用口罩的违法违规行为外,更有部分不良商家为了获取高额的非法收益,利用广大市民为抵抗疫病需要大量采购医用口罩的情况,制售无法提供有效防护的假冒伪劣医用口罩。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在消费者使用该等没有防护效力的假冒伪劣医用口罩时,可能导致消费者因此而患病,危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上述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证生产和生产假冒伪劣口罩的行为虽然性质不同,但是在针对医疗器械产品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方面,行政主管机关通常将这种制售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的行为,认定其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并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其次,对于未依法办理相应备案手续而从事医用口罩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当前抗击疫情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制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则更有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即“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从重处罚”。其中,因制售的假冒伪劣医用口罩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月30日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把握。

对于无证生产口罩或者翻新口罩、经营或销售过期的口罩等行为,也同样违反了上述规定,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有大量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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