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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订统一、公平、公正的耗材、器械招标采购政策

作者:郑州乐康 日期:2019-12-28 人气:1641

国家制订统一、公平、公正的耗材、器械招标采购政策

在将反垄断责任移交市场监管总局之前,国家发改委将联合查处招标领域特别是药品领域垄断采购、分销、招标领域的不诚信行为,医疗器械和消耗品!

十项学科内容剑指投标者,招标机构垄断招标。

昨天,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23个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签署了《关于共同惩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的备忘录》。该备忘录已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在备忘录中,16项联合惩戒招投标失信行为中,至少有10项是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垄断招投标、集中采购、歧视潜在投标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失信联合惩戒行为: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发改委叫停地方卫计委涉嫌垄断行为。国家发改委发布备忘录前,湖南省发改委发布文件称,怀化市和张家界市被卫生计生委约谈涉嫌垄断药品招标采购,并责令整改!

这两条信息都是中央发改委在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启动之际发出的,即将反垄断执法职能集中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并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的责任移交给新成立的国家医保局。

众所周知,现阶段医药界反垄断的重点之一是垄断、定点分销和采购,这限制了医疗机构对分销权和招标权的自主选择。正是这个问题,在行业中还有点猖獗,业界的反应也比较强烈。这些惩罚性政策也显示了国家打击医疗器械流通领域垄断的决心。也就是说,不会因为体制改革的“过渡期”而耽误消耗品和设备招标采购政策的浪费和创新。

不信任将被禁止参与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和配送。备忘录公布了38项对不诚信企业的联合惩戒措施,其中在药品和设备招标领域,明确提出:

1、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配送..

2、依法限制不诚信企业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3、法律规定,违反信托的企业不得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代理活动。

4、依法限制不诚实关联人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专家。

5、与违反信托有关的人应限于依法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工作。

6、依法加强对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失信企业和失信关联人活动的监督检查。

此外,对于联合惩戒对象,由于备忘录由24个部门联合发布,其余26项惩戒措施涉及工商、税务、进出口等领域。

1、严格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依法限制新项目审批。

2、严格依法控制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3、依法限制不诚信企业获得财政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

4、依法将不诚实信息作为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重要参考因素,以限制不诚实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

5、依法限制不诚实关联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6、金融机构在申请信用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计的重要参考因素..

7、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依法限制其从事与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的活动。

8、企业债券发行申请,依法不予受理。

9、在登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时,按照登记发行的相关工作要求,加强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加强投资者保护机制管理,防范相关风险。

10、根据法律规定,违反信用信息作为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批准参考。

1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审核、上市和公开转让审核中,应当依法参考不实信息。

12、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和基金备案的参考依据..

13、根据法律规定,不诚实行为被视为国内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在事后监管情况下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参考。

14、依法,非法违反信用行为作为非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的参考。

15、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收购期间和收购后,对严重失信的企业依法给予特别关注。

16、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违约作为独立的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资料。

17、依法将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审批或备案依据。

18、在开展相关海关业务时,对其货物进出口进行严密监控,加强单证审核,控制核对,跟踪核对或统计监督核查..

19、申请海关认证的企业,不得依法通过认证。对已成为认证企业的企业,按规定降低其信用等级。

20、将失信主体纳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测对象,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21、把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税收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照。

22、依法违反承诺的人,将被限制建造新建筑、扩建高档翻新房屋、购买非商用车等非住宅和工作相关消费行为。

23、依法限制新建科技支撑项目,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暂停批准其新建科技支撑项目资金申请。

24、按照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5、严重失信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严重失信主体为企业的,依法限制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

26、依法限制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

清理易耗品、医疗器械集中购销垄断

早在去年年底(2017年12月5日),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和商务部发布了一项工作计划,以清理2017年至2018年消除竞争政策和限制的现有措施,并清理委员会一级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中所载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和其他政策和措施。

从本月初到5月1日,该计划明确指出,这是一个废物清除的开放阶段。这意味着本月本地耗材,医疗设备招标采购平台垄断规则,将进入集中清理,废止,调整的关键环节!!

这些措施是同时进行的。备忘录还公布了公共资源交易等相关领域不诚信企业和不诚信关联人的“黑名单”,显示了国家对药品、医疗器械和耗材招标采购、集中采购的决心!

虽然反垄断关税即将发生变化,但中央发改委仍坚守岗位,对于大型市场监管模式,国家层面要制定统一、公平、公平的供应、设备采购政策、反垄断保护,防范地方竞争,明确障碍。

对于医疗器械批发行业来说,垄断性的分销和采购已经集中起来,而对于浪费和创新的招标采购也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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